伴随着2022年的到来,国家施行的一些税收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那么,2022年起施行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哪些?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作具体了解!
1、关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954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1)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
(2)降低部分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包括鲑鱼、鳕鱼等优质水产品,婴儿服装,洗碗机,滑雪用具等。
(3)对超过100年的油画等艺术品实施零关税。
(4)对可提高车辆燃油效率、减少尾气排放的汽油机颗粒捕集器、汽车用电子节气门,以及可用于土壤修复的泥煤,降低进口关税。
(5)降低高纯石墨配件、高速动车使用的高压电缆、燃料电池用膜电极组件和双极板等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降低可可豆、植物精油、动物毛皮等食品加工、日化、皮革制造行业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6)降低国内短缺的黄铁矿、纯氯化钾等资源产品的进口关税。
【提醒】2022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部分氨基酸、铅酸蓄电池零件、明胶、猪肉、间甲酚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高磷、粗铜的出口关税。
2022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七步降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继续维持7.4%。
2、加工贸易企业缓息
《财政部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8号)
【主要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
3、进口食品境外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8号)
【主要内容】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范围扩展至全类别食品的生产企业。
调整企业注册方式。基于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海关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为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等。
【提醒】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较为宽泛,而实际操作当中,满足条件的企业和食品越来越多,因此,能动态调整、以国别、具体产品为核心的多个小目录,更符合实际发展情况。今后,食品进出口行业的合规人员,要习惯于在线查询,而不能继续沉浸在报关实务大全等纸质的资料当中。
因为在实务中,上周签约时还在目录当中的企业,下周报关进口时可能就出局了。
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9号)
【主要内容】首次明确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的9项内容。
明确和细化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的启动、内容、方式、材料和要求、终止和延期等。新增海关总署指定地点实施检验检疫和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压缩通关时间。企业对海关的检验结果不服可申请复验,并明确了不受理复验的3种情形等。
【提醒】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扩大了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范围。作为特殊的商品,食品进口后,生产经营者不能放任不管,海关对于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后续监管。
例如,食品进口商必须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等。不会建账的进口商可能无法适应监管发展。
5、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主要内容】优化企业备案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海关对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实施备案管理;明确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取消对报关人员的备案要求;压缩备案办结时限至3个工作日;明确除临时备案单位有效期为1年外,报关单位均为长期有效。
强化对企业的事中和事后监管。一方面,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提醒】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报关业务与报检业务从申报主体上合二为一,由海关统一作为报关单位实施管理。在日常监管当中,除临时备案外,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企业在信息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只要备案一次,就可以长期使用,不需要办理备案延期手续。
6、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5号)
【主要内容】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颁布新规。新规明确了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认定标准、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流程等。
【提醒】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中国、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十国适用新规。成员方范围后续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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