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可享受的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3-05-16 11:43    浏览:10人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创新,其中也包括针对一些重点群体创业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对于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来说,可享受的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接下来,本文来带您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2〕3号)

2、转业干部创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3、随军家属创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以上是对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可享受的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说明、介绍。如您对此不了解,便有必要对文中介绍内容进行详细把握或咨询当地工商部门、专业的工商注册代理机构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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