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刚接手一家公司的账目,去年底资产负债表
时间:2024-02-26 15:17    浏览:10人   

请问


我刚刚接手一家公司的账目,去年年底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是正数6000万元,是什么意思?有无税务上的风险?

答复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是正数6000万元,首先说明你公司从成立至今,累计是盈利的,历年结存的利润是6000万元,代表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润还有6000万元。这个金额大,说明企业盈利能力较大。

说的直白点,这6000万元利润,企业股东可以进行分红,只是向自然人股东分红的话,别忘了扣缴20%的个税。

注意

公司账上“未分配利润”贷方余额较大,这三种情况下,会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情况一: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时候,需要按照股息红利征收个税。

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公司注销的时候,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对个人股东计征个税。

参考: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情况三: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时候,若是平价转让存在价格明显偏低,会被税局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价格,从而征收股权转让的个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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